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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冠体育最新平台官方app’王XX涉嫌诈骗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23-11-27 点击量:350
本文摘要: 辩护词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涉及法律规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兼任其因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词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涉及法律规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兼任其因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拒绝接受委派后,辩护人细心查询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

通过细心研究和严肃分析,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不包含诈骗罪。针对本案事实、有关证据材料和涉及法律规定 ... 辩护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涉及法律规定,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拒绝接受被告人王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兼任其因涉嫌诈骗犯罪一案的辩护人。拒绝接受委派后,辩护人细心查询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通过细心研究和严肃分析,辩护人指出被告人不包含诈骗罪。

针对本案事实、有关证据材料和涉及法律规定,现公开发表如下申辩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案件事实不明,最重要不道德时序错乱。1、杨xx汇票背书给黄XX的伊X公司再次发生在2013年11月14日中午午饭前,而不是起诉书所称的下午。起诉书中的“11月14日下午王XX、黄XX、杨X在珊瑚农商行办理票据申请,再行由杨xx汇票背书给黄XX,然后黄XX背书给王XX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这一指控的事实有可能依据的是杨X的证言。但黄XX2014年4月1日8时30晚间2014年4月1日11时0分讯问笔录的证言中证实是在2013年11月14日11点多钟,他在汇票的背面背书以后,把他的网银和身份证转交杨X的,王XX的所有供述皆证实了杨xx汇票背书给了黄XX是在11月14日上午十一点半左右。

另外,吴强2013年11月19日10时05晚间2013年11月19日11时10分的询问笔录中也证实,11月14日下午2点多钟,他在汇票上背书时看见了前面泰兴伊X面粉有限公司早已背书;蒋军声请出庭作证中回应,11月14日中午吃午饭之前获得汇票后最后一个背书人是伊X公司。以上证言皆可以证实承兑汇票在午饭前就早已背书出让给了黄XX的伊X公司。

由此可见,王XX看见汇票背书给了黄XX,根据票据理论得出结论该汇票的实际持有人或者说是票据权利人就是黄XX。黄XX自身额度过于,才建议委托其他公司票据。2、午饭前仅有是建议请求方X公司协助办理票据,而王XX确实告知方X公司,查阅能否协助办理票据,具体方X公司亦无法办理票据业务是在午饭后,而非起诉书指控的午饭前。

起诉书指的“2013年11月14日中午……王XX先告知珊瑚的方X公司,查阅能否协助办理票据,但方X公司亦无法办理票据义务”这一事实是错误的。证人蒋军出庭作证中提及是他上午建议请求方X公司拜托票据,而且被告人王XX在珊瑚农商行未当他的面咨询方X公司,由此可见王XX是在离开了农商行后才咨询过方X公司。

证人陈XX出庭作证中提及是在11月14日下午收到王XX打电话的电话回答其能否拜托票据的,证人周启玉出庭作证中也提到王XX曾为了汇票票据的事去找过他。王XX所有的供述中自始至终皆回应2013年11月14日下午1点半的时候他在珊瑚农商行门口电话联系过方X公司老板周启玉和会计学陈XX,告知方X公司能否拜托办理500万承兑汇票票据之事。这几方面前后互相印证,由此证实查阅方X公司能否协助办理票据,具体方X公司亦无法办理票据业务是在午饭后。起诉书中记述“在吃午饭期间,黄XX、王XX皆向杨X回应票据的钱认同南流黄XX伊X公司的账户”。

王XX为何要作出此种允诺?因为此时,王XX还没跟方X公司联系过证实方X公司无法票据,忽略,他指出方X公司资金雄厚,信誉度低再加与黄XX的伊X公司之间没债权债务往来,应当可以老大黄XX办理票据业务,当票据款南流方X公司账户后再行转至伊X公司。所以在杨X告知黄XX款项否入伊X公司账户,王XX回来黄XX非难“是的,是的”,这里并不是愚弄。同时,吴军2013年11月17日14时40晚间2013年11月17日17时40分询问笔录和蒋军2013年11月18日14时00晚间2013年11月18日16时30分询问笔录也证实整个过程中双方并没谈到到委托票据、资金流向等问题,他们只是告诉是王XX办理票据业务。

这就驳斥了杨X、黄XX的证言中关于王XX在农商行允诺票据款一到账就南流山东人账户这一事实。3、明确提出通过提升丽莎公司授信额度的方式办理票据,是在2013年11月14日的午饭后,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午饭前。

起诉书写明的“2013年11月14日中午……王XX欲向珊瑚农商行主任吴军明确提出通过提升丽莎公司授信额度的方式办理票据,吴军回应可以批示泰兴总行然后减少”这部分内容不实。杨X2013年11月18日22时05晚间2013年11月18日23时50分询问笔录中证实是在11月14日下午2点多钟,王XX跟吴军说道请求他拜托再行申请人100万的额度。既然王XX在上午还没有考虑到提高额度,无法办理票据,那么杨X在笔录中多次提及11月14日上午问王XX能无法办理票据,王XX说能票据,并且跟他说道了利率是5.15‰这部分内容不实。

同时黄XX2013年11月20日14时30晚间2013年11月20日17时5分的讯问笔录中提及的午饭前黄XX当面王XX告诉他杨X500万再行转至王XX的账户上,再行转至黄XX账户上,以后转交杨X以及午饭期间王XX允诺杨X,钱只要一到账就转至伊X账户上给他,吃了饭后当杨X告知黄XX王XX否可信,黄XX说道没问题,王XX有7-8百万资产珊瑚有服装厂,靖江有厂泰兴城还有资产让杨X不要担忧等内容纯属黄XX蓄意编造,因为午饭前王XX显然并未提到通过提高授信额度的方式用丽莎公司的账户票据。陈XX2013年11月22日15时00晚间2013年11月22日15时20分询问笔录证实是11月14日下午他在珊瑚农商行办事时看见吴军打电话向总行批示临时调整王XX的授信额度,同时,黄XX2014年2月18日9时05晚间2014年2月18日17时45分询问笔录中写明是陈XX出有的主意说道是可以提高王XX的额度来做到,而陈XX的经常出现是在11月14日下午,二者证言前后互相印证;蒋军出庭作证中的证言提及午饭后吴军才嘱咐他拜托向总行申报有关提高额度的资料;王XX本人的供述自始至终也都具体是在下午才建议通过减少额度的办法办理票据,再加吴强带着票据资料、公章经常出现在珊瑚农商行的时间也是在下午,更为证实明确提出通过提升丽莎公司授信额度的方式办理票据的时间是在下午。鉴于此,杨X、黄XX的证言中关于饭前和吃午饭时王XX允诺跟银行谈谈了,钱认同入黄XX的账户,再行由黄XX的账户南流山东人账户这一事实也科无中生有, 4、由黄XX的伊X公司将汇票再行背书给王XX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这一过程再次发生在午饭后的下午。黄XX、杨X的证言中提及是在上午将汇票再行背书给王XX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不实。

吴强的证言、王XX的供述皆需要相互印证,起诉书也具体了汇票背书给王XX两公司的时间是在下午。二、被告人王XX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主观要件。被告人不告诉杨X委托黄XX办理汇票票据,或者确切的说,在汇票背书出让给黄XX的伊X公司后,王XX不指出汇票权利归属于杨X所有。

忽略,根据票据法规定及票据背书理论,他指出该汇票权利早已出让归黄XX所有,黄XX委托王XX票据,二人之间基于委托票据合约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王XX应该负起将票据款归还给黄XX的义务,但是由于黄XX不出王XX巨额债务由来已久,王XX欲扣押了票据款,以此冲抵债务。因此,王XX并没非法占有黄XX的票据款的主观蓄意,更加谈不上非法占有山东人票据款的主观蓄意。故被告人王XX不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主观要件。

三、被告人王XX未实行“采行虚构事实、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诈骗不道德。起诉书指出“王XX使用掩饰打算扣押票据款的愚弄手段,委派会计学吴强在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珊瑚分行办理该500万承兑汇票由泰兴市丽莎服饰有限公司票据的涉及申请”是失当的。黄XX委托王XX办理票据业务,并且将汇票背书出让给了丽莎公司,认同必须丽莎公司出面办理与票据涉及的资料。

王XX没具体告诉黄XX意欲扣押票据款,以此冲抵债务虽是事实,但也只是针对黄XX而言,意欲行使民法上彰显的私力救济的权利而已,本身并不违法而且并不包含对山东人的掩饰欺诈。忽略,山东人坚称黄XX不具备票据资质,依旧将汇票背书出让给黄XX,使得王XX更为相信山东人与黄XX之间不是委托票据关系。

四、本案实属民事纠纷,不应该追究责任被告的刑事责任。杨X委托黄XX办理汇票票据,而将承兑汇票背书出让给黄XX的伊X公司,再行由黄XX的伊X公司将票据款归还给杨X,由此双方之间构成债权债务关系;黄XX又将承兑汇票背书出让给王XX的腾发公司、丽莎公司,委托王XX办理汇票票据,由此黄XX与王XX(公司)之间亦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王XX(公司)负起将票据款归还给黄XX的义务。由于黄XX不出王XX巨额债务,王XX以此为由扣押了票据款以冲抵黄XX不出自己的债务,虽有程序及道义瑕疵,但仍科行使私力救济的范畴,不包含诈骗罪。

杨X应黄XX主张归还票据款,黄XX向王XX主张归还票据款,均依各自的债权债务关系通过民事诉讼展开。故本案从权利义务关系层面上来讲不应科民事纠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的方法,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不道德。

本案中,被告人王XX既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又无对受害人虚构事实或者掩饰真凶索取其财产之不道德。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原本归属于山东人的钱当作是黄XX的钱扣押下来,冲抵黄XX不出被告人的巨额债务,虽在程序及道义上不存在瑕疵,但无法因此确认被告人包含诈骗罪。综上,辩护人指出被告罪诈骗罪事实不明,证据严重不足,催促合议庭从“有罪推断”这一法律思想抵达,裁决被告人有罪,并当庭不予获释,防止对被告人导致更大损害,报以法律之公正清廉,确保社会之人与自然! 以上申辩意见催促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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