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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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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博冠体育最新平台官方app

发布时间:2023-11-27 点击量:940
本文摘要: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相当严重污染环境的,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一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全称《修正案八》)罪名作出补充规定,中止原"根本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回"污染环境罪"。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该罪明确的内容还包括“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或者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相当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处以或者单处罚金;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第一条 实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不道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相当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废气、灌入、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的;(二)非法废气、灌入、处理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废气不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伤害人体身体健康的污染物多达国家污染物废气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许可制订的污染物废气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废气、灌入、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接受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行前茅不道德的;(六)导致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源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导致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失去或者遭到永久性毁坏的;(八)导致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丧生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丧生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导致撤离、移往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导致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导致三人以上重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的组织受损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导致一人以上轻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的组织受损造成相当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相当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第二条 实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不道德,具备本说明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导致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身体健康”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导致人身死伤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不道德,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确认为“后果尤其相当严重”:(一)导致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源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导致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失去或者遭到永久性毁坏的;(三)导致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丧生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丧生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导致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导致撤离、移往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导致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导致十人以上重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的组织受损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八)导致三人以上轻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的组织受损造成相当严重功能障碍的;(九)导致一人以上轻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的组织受损造成相当严重功能障碍,并导致五人以上重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的组织受损造成一般功能障碍的;(十)导致一人以上丧生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尤其相当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实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亦须从宽惩处:(一)阻扰环境监督检查或者脑溢血环境事件调查的;(二)闲置、拆毁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长时间运营的;(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于地区及其附近,在限期排查期间,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处理有放射性的废物、不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剧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实行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不道德,包含妨碍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第五条 实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不断扩大、避免污染,大力赔偿损失的,可以亦须从宽惩处。

第六条 单位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说明规定的适当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必要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必要责任人员定罪惩处,并对单位被判罚金。第七条 行为人坚称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远超过经营许可范围,向其获取或者委托其搜集、储存、利用、处理危险废物,相当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背国家规定,废气、灌入、处理所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包含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理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入危险性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犯罪定罪惩处。第九条 本说明所称之为“公私财产损失”,还包括污染环境不道德必要导致财产损坏、增加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避免污染不断扩大、避免污染而采行适当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该确认为“剧毒物质”:(一)危险废物,还包括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辨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认的具备危险性特性的废物;(二)剧毒化学品、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性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所含上述化学品的物质;(三)所含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佩物质;(五)其他具备毒性,有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十一条 对案件牵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开具检验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登录的机构开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开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接纳的,可以作为证据用于。第十二条 本说明公布实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法释〔2006〕4号)同时废除;之前公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说明不完全一致的,以本说明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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